内蒙古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2021年4月3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全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 ”。英文译名为:“INNER MONGOLIA PROSPECTING AND DESIGN ASSOCIATION ”,缩写为:“IMPDA ”。
第二条 本团体是持有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务密切关联的其他企业集团公司或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的地方或行业同业协会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开展活动,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自治区勘察设计事业改革发展,为建设更加繁荣、富裕、和谐的内蒙古做出贡献。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七路盛海大厦B座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按照新时代、新常态的新要求,对勘察设计转型升级、技术进步、科学管理、规范市场等方面,开展行业调研、反映会员单位诉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反映会员单位诉求、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二)根据勘察设计行业的需要,充分发挥行业人才、技术优势,开展有关工程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开发、咨询、论证、评审。举办各类业务技术培训班、研讨会、技术报告会,组织国内外交流学习考察,增进国内外同业交流合作。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自治区勘察设计大师等人才选拔工作,为“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提供人才储备。造就全区勘察设计行业技术领军型人物,树立勘察设计行业人才标杆,提高勘察设计行业技术水平和队伍素质。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优秀工程项目评选,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创新型人才培育环境建设。
(四)充分发挥协会各专业分支机构的作用,组织考察调研,交流研讨活动,为勘察设计单位深化改革,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开拓经营提供服务。
(五)编辑出版《内蒙古勘察设计》会刊和有关刊物资料,组织信息交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宣贯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六)协助政府部门推进全区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进步,了解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装备情况,开展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组织行业交流和先进技术推广,协助会员单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行业内开展技术咨询、信息咨询及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协助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努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社会信誉。帮助广大勘察设计会员单位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围绕企业数字化转型、工程数字化技术应用及大数据、云平台等相关新技术应用进行交流研讨。
(七)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标准和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自治区发改委信用促进会落实推进自治区勘察设计单位诚信典型选树相关工作。
(八)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存在的问题及困难,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九)加强同其他省市、同业协会及自治区各兄弟友好协会的横向联系,开展国内外有关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支持组织区内企业会员开拓国际、区外市场,参与竞争,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企业利益。
(十)受政府委托承办各类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的技术交流会、展览会、座谈会等,为企业会员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十一)承担政府主管委托的任务,承办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等相关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二)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1年4月30日本团体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团体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