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
(2021年4月3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员的自律行为,促进自治区勘察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勘察设计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会员自愿申请入会,协会负责统一审核,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书。
第三条 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依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均为协会会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单位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凡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六条 申请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加入本团体;
2、拥护本团体章程;
3、在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持有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以及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企业集团公司或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的地方或行业同业协会。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4、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单位会员入会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1、提交入会信息登记表;
2、申请单位会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会费;
3、发放会员证书,建立会员档案。
第八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1、自愿申请退会的;
2、两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
3、长期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
4、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3、享有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及优惠权;
4、对本团体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践行本团体制定的行规行约。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本团体会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基础上,还享有本团体提供的以下基本服务:
1、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为会员提供开拓经营服务;
2、组织研讨行业发展,改革及行业利益相关的各项事宜;
3、组织行业的业务培训,技术咨询,经验交流活动,提高会员单位技术业务素质;
4、协调行业内会员单位之间的公平竟争,加强合作,组织开展调研、考察、交流活动,支持会员单位向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地区开拓业务;
5、协调行业内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非会员单位之间经营服务活动发生的争议。
6、提供行业信息服务,赠送行业业务资料和刊物。
第五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十二条 本团体对会员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单位应当配合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本团体可视情节给于以下惩戒:
1、警告;
2、本团体内部通报批评或通过媒体公开批评;
3、建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和撤消资质等级、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的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本团体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存在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协会2021年4月3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